天源环保:关于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130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2号),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307.5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10,518.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12,789.3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94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2023年9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宜宾市翠屏区天柏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511.36万元(含
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及“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井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3,379.86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合计18,891.22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其中,4,891.22万元投资建设新项目“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事项已经2023年9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23年9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赫章丰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章丰源”)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用途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
1 | 赫章丰源环保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 | 2406010729100177541 | 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0.0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赫章丰源作为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作为乙方,中天国富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定、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持续督导期届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