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4-127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融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偿提供担保、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苏宝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宝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农村商业银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六家成员行(社)(作为贷款人,以下合称为“贷款人”)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了《社团借款合同》和《社团担保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向乌苏宝运提供合
计人民币2.47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乌苏宝运(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乌苏宝运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乌苏宝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生产力服务楼402
法定代表人:李方丽
注册资本:7,3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7D80P39
成立日期:2017年4月18日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乌苏宝运100%股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节能管理服务;科普宣传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4年9月30日/2024年1-9月 |
总资产 | 7,575.65 | 12,579.33 |
总负债 | 73.52 | 5,035.42 |
净资产 | 7,502.13 | 7,543.91 |
营业收入 | 22.81 | 8,084.45 |
净利润 | 7.25 | 41.78 |
注: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2024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乌苏宝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贷款人: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借款人、抵押人:乌苏宝运环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出质人、保证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借款金额:2.47亿元
5、被担保借款期限:共计120个月,即2024年10月28日至2034年10月27日。
6、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担保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出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8、担保期间: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根据《社团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人宣布《社团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161,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62.28%。前述担保,均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乌苏宝运、公司与贷款人签署的《社团借款合同》;
2、乌苏宝运、公司与贷款人签署的《社团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