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12  强瑞技术(301128)公司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共同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先生及刘刚先生的通知,鉴于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于2019年8月12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以及于2021年8月2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到期,双方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控股”)持有公司28,445,5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尹高斌先生持有强瑞控股50.50%的股权,同时直接持有公司6,596,8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93%),此外,尹高斌先生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深圳市强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瑞投资”)持有公司24,7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4%),故尹高斌先生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公司28.40%的股份。

刘刚先生持有强瑞控股49.50%的股权,同时直接持有公司5,259,1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12%),此外,刘刚先生通过强瑞投资持有公司1,8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2%),故刘刚先生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公司26.18%的股份。

以上数据因四舍五入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尹高斌先生及刘刚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后的三年的期间内,即至2024年11月10日止。鉴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有限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尹高斌先生及刘刚先生于2024年11月10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本次重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实际决策效率、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最终促进公司的高效经营与健康发展。

(二)双方在股东大会的一致行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需一方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他一方也应回避表决;

2、双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五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达成一致,并由双方一致表决;如双方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程序作出一致行动决定。

(三)一致行动决定作出的程序

1、本协议双方应就一致行动事项事先协商,并应尽最大努力争取通过协商作出一致行动决定;

2、尹高斌担任一致行动的负责人和召集人,负责进行一致行动事项的事先沟通协调;

3、当本协议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如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部分事项在充分沟通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及时提供意见,应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多一方的意见为准。该意见为最终意见,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在实施一致行动决定时,双方应配合签署有关的文件并提供为实施一致行动决定之目的所需的一切支持和便利。

(四)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声明、保证并承诺:

1、本协议双方均具有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充分权力和权限,本协议一经签署将构成对双方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2、双方确认,在持有公司股份(包括持有公司前身深圳市强瑞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间,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双方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均在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决策;

3、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不违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意见;

4、本协议双方达成、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将构成双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的全部约定,并取代双方此前就一致行动事宜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5、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五)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于文首的签署日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六)违约责任

一方对于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违反、未能履行或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因本协议本应获得的所有利益(含可得利益)、守约方为追索损失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员工误工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为尹高斌先生及刘刚先生。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