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7日,共计11天;
3、公示方式:公司网站和内部宣传栏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方式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