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1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号),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
况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1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号),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三、会议审议情况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两个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