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4-0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从化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聚赛龙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源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
24,07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24,074,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8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1,417,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417,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7、《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8、《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 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17,640股。
8.02 2024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9、《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