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5-005债券代码:123242 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6名。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705,792股,占公司总股本51.7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712,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38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52,152股,并于2022年3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5,827,848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7,7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35,827,84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4.98%,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1,952,1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2%。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1,122,05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28%,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3年3月22日上市流通。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号),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7月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赛龙转债”,债券代码“123242”。
“赛龙转债”的转股期限为2025年1月13日至2030年7月7日。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3月10日,“赛龙转债”累计转股10,658股。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因“赛龙转债”转股导致股本数量变动外,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2025年3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47,790,65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4,705,79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1.7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3,084,866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8.30%。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4,705,7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712,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4%。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限售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6名,分别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安义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安义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承诺事由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所作承诺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 |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关于持股与减持意向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022年3月14日 | 承诺期内严格履行了承诺 |
首次公开发行所作承诺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 | 安义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安义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 2022年3月14日 | 承诺期内严格履行了承诺 |
减持意向承诺 | 合伙)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4,705,7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7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11,730,000 | 2,932,500 | 董事长、总工程师 |
2 | 任萍 | 7,970,000 | 7,970,000 | 1,992,500 | 副董事长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2,300,000 | 575,000 | 董事、总经理 |
4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164,286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 | 安义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1,258,427 | 1,258,427 | 1,258,427 | 合伙人任萍、刘文志、杨辉、袁海兵、陈晓强、黄诚燕、陈瑜为公司现任董监高 |
6 | 安义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790,222 | 790,222 | 790,222 | 合伙人任萍、曾惠敏为公司现任董监高 |
合计 | 24,705,792 | 24,705,792 | 7,712,935 |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安义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安义聚宝龙咨
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任萍、刘文志、杨辉、袁海兵为公司现任董事,合伙人陈晓强、黄诚燕、陈瑜为公司现任监事,合伙人曾惠敏为现任高管。
(4)上述通过安义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安义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珠海横琴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2025年1月9日更名为安义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6)珠海横琴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2025年1月9日更名为安义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4,705,792 | 51.70% | -7,712,935 | 16,992,857 | 35.56%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 | 16,992,857 | 16,992,857 | 35.56% |
首发前限售股 | 24,705,792 | 51.70% | -24,705,792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3,084,866 | 48.30% | 7,712,935 | 30,797,801 | 64.44% |
三、总股本 | 47,790,658 | 100.00% | 0 | 47,790,658 | 100.00% |
注:本次变动前总股本为截至2025年3月10日的总股本47,790,658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