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坤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公示内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 公示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
3.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
4. 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有关情况。
5.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