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坤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星期四)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2-A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洪俊城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76,0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1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76,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36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0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2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0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2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0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2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袁月云律师和綦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