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坤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坤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坤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6号)同意,并于2022年8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36,870,000股,发行价格为2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8,11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74,444,404.98元。上述资金已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分别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庐陵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并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00,223.73 | 87,444.44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7,045.71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51,673.21万元(含利息),其中5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剩余1,673.21万元(含利息)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 截至2024年12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截至2024年12月30日投资进度 |
1 | 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87,444.44 | 37,045.71 | 42.36% |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具体延期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决定将募投项目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1 | 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5年1月 | 2025年12月 |
(二)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建工程已全部完工,生产机器设备采购及其安装调试的进度暂未达到原计划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计划进度主要系公司为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产线产能投资进度以与市场订单需求相匹配,避免产能过早投入形成浪费。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5年1月延期至2025年12月。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