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07  金钟股份(301133)公司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洪萍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人,代表股份14,330,2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3,709,4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620,8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620,8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620,8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3%。

2、除公司董事岳亚斌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金钟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鉴于持有“金钟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146股,同意556,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512%;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1%;弃

权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38%;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08%;弃权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金钟转债”的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永丰、张钰珩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