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金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锋 |
联系人 | 崔传杨、王薪 |
联系电话 | 021-50339233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风大道西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风大道西 |
股票简称 | 金钟股份 |
股票代码 | 301133 |
注册资本((截至2024年末) | 10,662.297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辛洪萍 |
成立日期 | 2004年5月31日 |
联系人 | 王贤诚 |
联系电话 | 020-86733628-38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2023年5月10日,南京证券出具《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南京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派保荐代表人封燕女士、崔传杨先生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南京证券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指派崔传杨先生、王薪先生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南京证券指派王薪先生接替封燕女士,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清远金钟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结项,并将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汽
车轻量化工程塑料零件扩产项目”的建设;同意公司变更原募投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并延期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事宜无异议。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067.6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932.3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司农验字[2023]22007270177号验资报告。南京证券作为金钟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核查意见,履行保荐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对金钟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崔传杨 | 王薪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李剑锋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