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瑞德智能(301135)公司公告

的核查意见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列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8.7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3.99元/股。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