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期间通过公司OA办公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监事会提出对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相关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提出的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汪军先生和黄祖好先生。汪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黄祖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均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汪军先生和黄祖好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