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8-30  瑞德智能(301135)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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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用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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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六)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较多、频次较高,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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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跟踪委托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负责及时将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产品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法定名义进行,禁止以公司部门或个人名义从理财产品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提取现金;禁止公司部门或个人名义的备用金制度,严禁出借理财产品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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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委托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并对内部审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不合理地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三)委托理财风险及风控措施;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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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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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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