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6  招标股份(30113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9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1号)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68,801,205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2元,公司股本由206,403,615股增至275,204,82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788,676.6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1,853,186.2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1,935,490.33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月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第21000480483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福易采阳光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招标”)变更为福建省经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科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延期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纬科技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经纬科技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机电招标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资金用途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351008010013000441037福易采阳光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6月15日注销,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资金用途
福建省经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351008010013000737495福易采阳光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项目

甲方一: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福建省经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008010013000737495,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柒仟捌佰肆拾叁万

伍仟壹佰玖拾柒元伍角整(小写:78,435,197.5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福易采阳光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水平、陈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