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5-01-08  招标股份(30113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1,315,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2.2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因2025年1月1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8,801,205股,并于2022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206,403,615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75,204,82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数量为56,251,4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44%;有限售条件股数量为218,953,37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9.56%。

2022年7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044,0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年1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4,476,01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6.16%。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年2月1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8,3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0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75,204,82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1,3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2.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171,315,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2.25%,限售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月13日起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集团”)、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一八发展”)、福建省永旭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旭一号”)、福建省永旭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旭二号”)、福建省永旭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旭三号”)。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招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六一八发展承诺:

“一、本公司作为招标股份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履行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招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招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招

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公司所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本公司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按照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是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公司股东永旭一号、永旭二号、永旭三号承诺:

“一、本企业作为招标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招标股份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招标股份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企业减持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明禧、王文清、戴俊搴、陈盛、林力承诺:

“一、自招标股份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永旭一号/永旭二号/永旭三号的财产份额。

二、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

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

三、招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五、本人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按照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是意实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公司董事林超承诺:

“一、自招标股份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健坤德行的股权。

二、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

三、招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五、本人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按照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招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六一八发展承诺:

“一、本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招标股份股票,严格履行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期承诺。如本公司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按照修订后的规则执行。

二、减持方式:在公司所持招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票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在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按照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四、减持数量: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在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0%;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40%。

五、信息披露: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票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进行公告。

六、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招标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有关承诺,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1,31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2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5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备注
1招标集团148,500,000148,500,000
2六一八发展1,500,0001,500,000
3永旭一号9,030,0009,030,000注1
4永旭二号5,960,0005,960,000
5永旭三号6,325,0006,325,000

注1:公司历任董事王文清、历任副总经理戴俊搴均通过永旭一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林超通过永旭二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吴明禧、历任副总经理陈盛、财务总监林力均通过永旭三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需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并遵循其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中,无直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直接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171,315,00062.25%-171,315,00000.00%
其中:高管锁定股00.00%--00.00%
首发前限售股171,315,00062.25%-171,315,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3,889,82037.75%171,315,000-275,204,820100.00%
三、总股本275,204,820100.00%171,315,000171,315,000275,204,82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招标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事项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