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子公司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哈焊华通(301137)公司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该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

力。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度、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第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等。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研究讨论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二)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具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三)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任命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根据权限范围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

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应采取聘前报备的形式向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其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制定薪酬管理办法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工资总额及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必要的指导;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要求,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免发生任何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关联方资金往

来需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费用,不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子公司管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第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实行控制。子公司预算内贷款由子公司按其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子公司超预算贷款需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经公司审议批准后办理。第二十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总额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其子公司投资等)、购买/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须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

对于上述交易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子公司根据其内部制度规定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董事应尽责履职,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事前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子公司应明确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报告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子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子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司就信息披露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汇报。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在发生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提高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控制管理程序,切实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公司将对子公司全部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担保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控制。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任期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如有阻挠或不配合,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应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内审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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