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哈焊华通(301137)公司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下列人员和机构为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六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会议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进行上述事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等;

7、新专利获得授权;

8、新的国家标准的获批起草和公布;

9、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10、签署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

11、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2、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3、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三)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项;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予以报告。同时,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发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公司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属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要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二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综合分析重大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

披露。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及该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椐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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