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股网  2023-12-12  哈焊华通(301137)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晓春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资料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晓春先生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徐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过查阅徐锴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毅雄 卢振洋 王 兵 钱 新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