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0  元道通信(301139)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海创天成(青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中科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1,764,7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68%)的股东海创天成(青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中科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中科”)拟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94,84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潍坊中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潍坊中科持有公司股份11,764,7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68%,股票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4、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自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5、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7,294,848股,占公司总股本6%。计划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计划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6、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潍坊中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前述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若《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公司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潍坊中科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说明和风险提示

1、潍坊中科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潍坊中科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潍坊中科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潍坊中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