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元道通信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4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1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518.26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7月4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BJAA210234)。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项目备案 | 实施主体 |
1 | 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 41,904.26 | 41,904.26 | 不适用 | 元道通信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项目备案 | 实施主体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357.84 | 12,357.84 |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589号 | 元道通信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不适用 | 元道通信 |
合计 | 84,262.10 | 84,262.10 |
三、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558.2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9月20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6,6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518.26万元,扣除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22,256.16万元。除上述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外,公司剩余超募资金暂未使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 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 41,904.26 | 41,904.26 | 4,556.92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357.84 | 12,357.84 | 1,594.56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 84,262.10 | 84,262.10 | 36,151.48 |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拟增加湖北、云南、广东、河南、浙江为“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有效提升区域业务承载力和服务质量,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新疆、黑龙江、吉林、北京、河北、山西、陕西、重庆、辽宁、青海、宁夏、安徽、贵州、湖南 | 新疆、黑龙江、吉林、北京、河北、山西、陕西、重庆、辽宁、青海、宁夏、安徽、贵州、湖南、湖北、云南、广东、河南、浙江 |
五、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需要,同时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而进行的调整。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好地实施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增加湖北、云南、广东、河南、浙江为“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元道通信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