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3-11-27  元道通信(301139)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组织体系、职责权限、报告制度、质量控制以及考核问责作出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内部审计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

(一)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框架内,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各种生产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促进全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改善,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公司范围内的子公司均应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预算、人员薪酬和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一)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5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或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的生产及业务经营活动,理解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业务知识;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

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其监督、检查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负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合理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协助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须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相关资料、文件和数据,对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据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层负责对审计发现和建议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认定责任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董事会的工作要求,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生产经营方针,在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获经批准后,应统一配置审计资源,运用标准化、规范化的审计程序统一组织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后续与跟踪、资料归档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准备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建项目审计团队、非现场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评审审计方案、开展审前培训、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对被审

计事项实施审计活动的过程。审计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召集进场见面会、审计访谈、审计测试、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疑难审计发现会审、审计结果沟通。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审计工作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及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交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认同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原则上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自我评价、总结与改进程序,总结审计成果,评价审计效果与效率,交流审计经验,评价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研究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审计事项整改完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馈和报告跟踪情况,必要时需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活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进行归集、立卷和安全保管。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标准化管理体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适用的内部审计管理和实务标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各机构、各部门的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管理水平相一致,并符合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审计人员回避原则,在分派审计工作时出现以下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避免潜在的或已经出现的利益冲突或偏见,以保持审计的客观公正:

(一)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作,离开不满一年的;

(二)审计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作的;

(三)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安排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审计活动实际要求,对主审人和审计人员进行轮岗轮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应慎重利用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取的各类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计划及其重大变更;

(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管理层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及时报告;

(三)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情况及改进建议;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管理及履职情况,影响内部审计有效履职的限制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

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及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考核,并予以适当的奖惩。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计发现,在被审计单位有关问题暴露时,应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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