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13  元道通信(301139)公司公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元道通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东回报。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产品。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限额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元道通信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元道通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