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30  元道通信(301139)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智创谷中心22号楼二层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5名,代表股份46,665,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数为46,34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3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6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36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3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6,579,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33%;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3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7%。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46,577,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5%;反对7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25%;反对7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38%;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惠然、白雅茹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