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磁业: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3-032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1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258.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71,704,150.94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及其他发行费用16,048,711.18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4,827,137.88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68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优质资源,公司结合发展战略、研发项目情况及实际资金需求,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原募投项目“年产6000吨高性能电机磁瓦及年产1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技改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改造项目”合并变更为“年产20000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2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将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变更后的“年产20000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2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建设,并将前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调整为69,639.41万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41,081.45万元。
根据前述变更,公司对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进行了变动,并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有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作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专户的用途及存储情况如下:
20239 15(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影视城支行 | 19636701041413134 | 年产20000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2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补充运营资金 | 78,303.17 |
78,303.17 |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影视城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辖属单位。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影视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0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2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刚、徐衡平及项目组成员张博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加盖印章的对账单并邮寄给丙方,同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指定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回单)。乙方应同时将支出清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邮箱。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