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一对一沟通;
(四) 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五)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六) 邮寄资料;
(七) 媒体采访及报道;
(八) 现场参观;
(九)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
(十) 走访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可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
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 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 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完整,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 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披露;
(二) 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和系统的业务培训;
(三)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
务指导;
(四) 汇集投资者及媒体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五)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六) 接受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 加强与监管部门、行政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八)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九) 危机处理: 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及时组织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 其他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 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
工作;
(七) 负责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 回答投资者的
询问;
(八)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 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
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信用;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
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