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戎技术: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48 证券简称:嘉戎技术 公告编号:2023-016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
结构并延期的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戎技术”)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2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13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3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1,830.07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928.5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01.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18日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1Z00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募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高性能膜材料产业化项目 | 22,195.16 | 22,195.16 | 149.40 | 嘉戎技术 |
2 | DTRO膜组件产能扩充及特种分离膜组件产业化项目 | 14,277.22 | 14,277.22 | 423.22 | 优尼索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728.30 | 15,728.30 | 3,053.07 | 嘉戎技术 |
4 | 运营网络建设项目 | 14,967.78 | 14,967.78 | 1,491.31 | 嘉戎技术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29,000.00 | 29,000.00 | 24,282.21 | 嘉戎技术 |
合计 | 96,168.46 | 96,168.46 | 29,399.21 |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的原因
2022年9月,公司通过竞拍参与方式获取了位于“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以下简称“新地块”),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未来整体产能布局,现有生产场地布局已无法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为更好支撑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 “高性能膜材料产业化项目”、“DTRO膜组件产能扩充和特种分离膜组件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地点,在新地块上建设新厂区,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生产线建设。
由于公司拟在新增的项目实施地点开展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调整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结构及实施期限。
(二)调整的具体情况
1、高性能膜材料产业化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实施地点 |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北路与同翔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B 地块(2018TG02-G 地块) | 1、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北路与同翔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B 地块(2018TG02-G 地块) 2、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 ||
投资结构 | 工程及设备费用 | 17,927.11 | 工程及设备费用 | 17,927.11 |
其中:场地费 | 542.80 | 其中:场地费 | 8,917.80 |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17,384.31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9,009.31 | |
预备费 | 896.36 | 预备费 | 896.36 | |
铺底流动资金 | 3,371.69 | 铺底流动资金 | 3,371.69 |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 | 2024年6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2、DTRO膜组件产能扩充和特种分离膜组件产业化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实施地点 |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北路与同翔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B 地块(2018TG02-G 地块) | 1、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北路与同翔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B 地块(2018TG02-G 地块) 2、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 ||
实施主体 | 优尼索 | 优尼索、嘉戎技术 | ||
投资结构 | 工程及设备费用 | 10,807.09 | 工程及设备费用 | 10,807.09 |
其中:场地费 | 1,043.12 | 其中:场地费 | 3,801.02 |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9,763.97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7,006.07 | |
预备费 | 540.35 | 预备费 | 540.35 | |
铺底流动资金 | 2,929.78 | 铺底流动资金 | 2,929.78 |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 | 2024年6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实施地点 |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北路与同翔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B 地块(2018TG02-G 地块) | 1、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北路与同翔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B 地块(2018TG02-G 地块) 2、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未来整体产能布局,现有生产场地已无法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因此公司决定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时为更好支撑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业务发展现状并兼顾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在目前仍需投入厂房和设施的建设现状上,公司对募投项目的投资结构进行了安排与调整,该调整有利于发挥公司现有的资源整合优势与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调整后的用于设备购置等的募集资金安排存在不足部分,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同意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系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事项,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嘉戎技术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