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戎技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产业基地布塘中路1670-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林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283,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424,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85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2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51,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28,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58,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6,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1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26,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9%;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1%;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4,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95%;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4%;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吕亮亮律师、张欣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