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3  隆华新材(30114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暨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1、2024年2月8日,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韩志刚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韩志刚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首次增持股份金额609.18万元)。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1日,韩志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8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增持金额为11,998,240.8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2、韩志刚先生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韩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2024年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韩志刚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首次增持股份金额

609.18万元)。

2024年2月22日,公司收到韩志刚先生的通知,韩志刚先生于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8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增持金额为11,998,240.8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润泽先生在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韩志刚集中竞价142,796,16433.21%144,182,56433.53%
韩润泽-78,444,16418.24%78,444,16418.24%
合计-221,240,32851.45%222,626,72851.77%

二、 新增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的通知,基于其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韩志刚先生拟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

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志刚先生持有隆华新材股份共计144,182,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3%;其一致行动人韩润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444,1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24%。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626,7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1.77%。

2、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韩志刚先生曾于2024年2月8日披露过增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增持计划已完成。

3、本次公告前6个月,韩志刚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新增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增持目的:基于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

3、拟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韩志刚先生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股份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拟增持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23日起未来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拟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是基于韩志刚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定身份,如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丧失前述主体身份的,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韩志刚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新增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增持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及继续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及新增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新增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人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新增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增持人韩志刚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增持人韩志刚先生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韩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的告知函》;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