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披露了《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23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
2、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6月3日,韩志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9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增持金额为20,097,45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志刚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韩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
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韩志刚先生持有隆华新材股份共计144,182,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3%;其一致行动人韩润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444,1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24%。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626,7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1.77%。
2、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韩志刚先生曾于2024年2月8日披露过增持计划,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韩志刚先生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已完成。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6个月内,韩志刚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
3、本次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韩志刚先生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股份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23日起未来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是基于韩志刚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定身份,如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丧失前述主体身份的,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韩志刚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4年6月4日,公司收到韩志刚先生的通知,韩志刚先生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6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1,9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增持金额为20,097,4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润泽先生在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增持方式 | 本次增持前 | 本次增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韩志刚 | 集中竞价 | 144,182,564 | 33.53% | 146,150,564 | 33.99% |
韩润泽 | - | 78,444,164 | 18.24% | 78,444,164 | 18.24% |
合计 | - | 222,626,728 | 51.77% | 224,594,728 | 52.23% |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韩志刚先生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韩志刚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增持人韩志刚先生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韩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
施完成的告知函》;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