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1-13  中一科技(3011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销售”)向中国银行申请的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科铜箔为公司与浙商银行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10日期间在人民币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签署的各类融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3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5.33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45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债务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11月10日至

2026年11月10日止,在人民币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一销售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均属于已审议通过的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授信额度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授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能有效缓解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中一销售、中科铜箔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中科铜箔为公司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的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中科铜箔内部审议程序通过,担保金额不会占用公司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公司对中一销售提供担保的风险、中科铜箔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均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55%;提供担保总余额为5.33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5%。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