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8-12  中一科技(3011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30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销售”)与浦发银行自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7日止的期间内与浦发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分别为人

民币金额1亿元整和0.3亿元整。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2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1.32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7.20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中科铜箔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被担保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元整(大写)为限。

(二)公司为中一销售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被担保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叁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中科铜箔、中一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3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1.32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3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