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证券代码:301150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激励计划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261.52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18112.2202万股的1.4439%。其中,首次授予209.220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5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80%;预留授予
52.305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88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46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 1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31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具有如下含义:
中一科技、公司 | 指 |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 |
激励对象 | 指 |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
归属 | 指 |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完成的日期,归属日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7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中一科技独立董事、监事。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三)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261.52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18112.2202万股的1.4439%。其中,首次授予209.220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5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80%;预留授予
52.305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88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程世国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10.7575 | 4.1134% | 0.0594% |
2 | 金华峰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6.5230 | 2.4942% | 0.0360% |
3 | 文孟平 | 总工程师 | 7.0267 | 2.6868% | 0.0388% |
4 | 蔡利涛 | 财务负责人 | 6.3747 | 2.4375% | 0.0352% |
小计 | 30.6819 | 11.7319% | 0.1694%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93人) | 178.5389 | 68.2681% | 0.9857% | ||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97人) | 209.2208 | 80.0000% | 1.1551% | ||
三、预留部分 | |||||
预留部分 | 52.3052 | 20.0000% | 0.2888% | ||
合计 | 261.5260 | 100.0000% | 1.4439% |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由公司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授予;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46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46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1.46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1.01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9.93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9.88元。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 |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2亿人民币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 | 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3亿人民币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7年 | 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8亿人民币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3亿人民币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8亿人民币 |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E |
个人归属比例(N) | 100% | 100% | 80% | 5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一科技主要从事各类单、双面光高性能电解铜箔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制定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以及公司所处周期性行业的情况,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情况、体现公司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加取决于公司业务及产能扩张情况、客户订单数量、生产管理水平、研发能力,可以由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共同努力完成。因此,综合考量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及行业发展因素,选择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也有助于提升公司能力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五)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4年10月29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22.51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4年10月29日股票收盘价
22.51元/股);
(二)有效期:18个月、30个月、42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34.3210%、29.6624%、28.9306%(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数2024年10月29日最近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4442%(采用公司2023年年度股息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4年1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209.2208 | 2435.84 | 181.38 | 1088.30 | 738.28 | 347.83 | 80.04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持续增大产品销量,提高现有产能利用率、经营效率,降低制造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拥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的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导致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对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执行。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不含降职),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因触犯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发生变更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且应返还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含子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含子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公司(含子公司)辞退等,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含子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含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含子公司)披露等。
(三)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含子公司)的规定正常退休,退休后未返聘至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或未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含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含子公司)的规定正常退休,退休后返聘至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含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有个人绩效考核的,个人绩效考核仍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之后每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将由相应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之后每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的继承人以激励对象的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有关规定明确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