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25  中一科技(3011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1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30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在2025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期间向建设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

司为中科铜箔与工商银行云梦支行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8年3月2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79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5.29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15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甲方):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3、债务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4、主合同:乙方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5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5、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

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2、保证人(乙方):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壹亿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科铜箔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中科铜箔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中科铜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3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5.29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9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工商银行云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