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4  冠龙节能(3011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3-058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借助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参与基础水利产业投融资体系、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于近日签署《【河南省水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水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基金”),该基金重点投资于河南省内智慧水务类、涉水科技类、水环境治理类、城乡水务类、水资源开发类、基础水利类等涉水产业优质企业。该基金目标规模为人民币200,10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22年06月23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LG6AL1X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180号金融广场北座765

6、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张晓婧

8、控股股东:郑州航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实际控制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备案登记情况: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4034。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3、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一(有限合伙人)

1、名称: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成立时间:2009年12月28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98736553A

5、注册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1号

6、注册资本:1,680,296.82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杨继成

8、控股股东:河南省人民政府

9、经营范围:水库、灌区、河道治理、引调水、水生态建设,水资源开发、水电站、水利风景区等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土地整理与房地产开发,供水、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新能源、生态环境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管理等技术咨询。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作方二即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合作方三即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合作方二(有限合伙人)

1、名称: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07年1月18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51427

5、注册地址:郑州市黄河路7号

6、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赵健仓

8、控股股东: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工程测量及测绘甲级;大地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土地规划;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检验检测服务;承担2000米以内供水井的水源勘查与钻井业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房屋租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与合作方一即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与合作方三即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方三(有限合伙人)

1、名称: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1996年11月1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905B

5、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16号

6、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翟渊军

8、控股股东: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水资源规划、调查评价及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蓄水工程安全鉴定;市政工程设计、道路桥梁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工程测量及测绘;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物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有害生物防治;建筑智能化工程;汽车租赁。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合作方一即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与合作方二即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作方四(有限合伙人)

1、名称: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44051070X

5、注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永通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向西500米1号

6、注册资本:43,910.2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黄新高

8、控股股东: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球墨铸铁管的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生铁、烧结矿、球团矿、水渣、焦粉、铸造产品、钢材、机加工产品;冶金机电设备的制造、修理和经营;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协作、咨询、培训;冶金工程的建筑安装;销售:球墨铸铁管件、胶圈、百货、日杂、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房屋租赁。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合作方五(有限合伙人)

1、名称:株洲飞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23年4月17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CE8RXU43

5、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98号研发检测中心大楼501

6、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李龙

8、控股股东:广西龙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株洲飞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株洲飞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合作方六(有限合伙人)

1、名称: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1992年12月18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5、注册地址: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

6、注册资本:50,153.07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李斌

8、控股股东:山东黄河河务局经济发展管理局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资源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物业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房地产咨询;汽车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力发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

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施工专业作业;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七)合作方七(有限合伙人)

1、名称: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1993年6月22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5、注册地址: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

6、注册资本:425,417.6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苏丹

8、控股股东: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建筑;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码头工程开发经营。1.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作。2.上述境外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管护和改培;铁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核力发电除外);房屋建筑业;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节能环保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动车充电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公路管理与养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经营租赁;企业总部管理;其他组织管理服务;环保咨询;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治理业(不含危险废

物治理);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公开信息查询,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执行金额44.71万元。

(八)合作方八(有限合伙人)

1、名称: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8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1303232H

5、注册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

6、注册资本:250,5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杨桦

8、控股股东: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金属材料、矿产品、燃料油、建材、稀释沥青、化工产品、钢材及其制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公开信息查询,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执行金额752.40万元。

(九)合作方九(有限合伙人)

1、名称:南京浙锋建筑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0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91P28M

5、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善创文化园4层4120室

6、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陈虾仔

8、控股股东:陈虾仔

9、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专、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业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南京浙锋建筑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南京浙锋建筑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合作方十(有限合伙人)

1、名称:北京航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时间:2016年5月26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5QF356

5、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930(集群注册)

6、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刘潇

8、控股股东:张君善

9、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北京航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北京航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河南省水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为准)

2、基金规模: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100.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1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货币1000.050%
2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0,0009.995%
3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15,0007.496%
4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15,0007.496%
5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0,0009.995%
6株洲飞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0,0009.995%
7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0,0009.995%
8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0,0009.995%
9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0,0009.995%
10南京浙锋建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30,00014.993%
11北京航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15,0007.496%
12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5,0002.499%
合计200,100100%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5、出资进度:“3.4.1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分期完成缴付出资,其中首期缴付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5%。

3.4.2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相同缴付日期(到账日)之前提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送达合伙人。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6、存续期限:“2.7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将持续至合伙企业成立日起满8年之日。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满3年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的剩余存续期间为‘退出期’。”

7、合伙事务的执行:

“6.1.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为实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之管理、控制、运营等权力全部排他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6.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且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5.1如有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6.5.2如有明确证据证明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6.5.3合伙人在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可决定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如没有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除名和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不享有投票权。

6.6.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8、退出机制:

“11.2.1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11.2.2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飞翔基金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

11.5.4条约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飞翔基金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但就该有限合伙人基于其实缴出资额应享有的分配,该有限合伙人应在当然退伙的情形发生后就合伙企业的现金分配仍被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时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11.5.2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对本协议的违反;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合伙企业作出第4.2条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且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承继转让方相应义务的书面承诺函;

(4)该等申请于拟转让日期之前至少十五(15)日送达执行事务合伙人;

(5)拟议受让方已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6)转让方及/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第11.5.2条(4)、(5)或(6)项规定的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权

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11.5.3当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该等合伙权益转让申请。

11.5.4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的情形除外),同等条件下飞翔基金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第一顺序优先受让,转让方以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第二顺序优先受让。如飞翔基金同意某一项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请并放弃优先受让权,应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五(15)日内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飞翔基金行使优先受让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的相对比例确定各自受让份额;上述十五(15)日期限内守约合伙人未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转让方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11.6.1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11.6.2如普通合伙人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事由不宜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则由合伙人会议同意的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或其他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合伙人未能就替任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成一致,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9、投资业务:

“8.1投资领域

(1)以股权投资形式重点投向河南省内智慧水务类、涉水科技类、水环境治理类、城乡水务类、水资源开发类、基础水利类等涉水产业优质企业。

(2)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8.2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采取‘直接投资’和‘设立子基金’两种模式。

(2)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现金管理)。”

10、合伙企业的管理:

“7.1.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聘任河南飞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基金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在该管

理人因故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责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变更管理人。

7.1.3管理人团队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寻找投资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初步业务调查;

(2)根据初步业务调查结果及其他相关投资文件进行立项审核;

(3)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协商,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并将该等尽职调查结果及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审议;

(4)就合伙企业的投资涉及的政府审批、登记或备案等办理或协助相关方办理相关手续(如需);

(5)将经各投资相关方签署的文件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该次投资批准、登记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提交托管机构审查;

(6)跟踪已投项目,与相关方保持联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7)拟订已投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与相关方进行谈判,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8)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涉及的政府审批、登记或备案等办理或协助相关方办理相关手续(如需)。”

11、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10.1现金分配

10.1.1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内不滚动投资,对于产生的因来源于处置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在投资期内即退即分。

10.1.2各方同意,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应当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如下约定的原则与顺序予以分配/支付:

(1)分配合伙人的本金: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各合伙人的投资本金,直至各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向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分配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上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则继续向各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各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向合伙企业累计实缴出资额按门槛收益率计算的金额(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自相应出资的到账日(含)起至该等金额被该合伙人收回之日(不含)止);各合伙人门槛收

益率由相关方协商确定,但该门槛收益率最高不得高于6%/年(单利)。

(3)分配超额收益:如经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超额收益),则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作为业绩奖励,其余80%超额收益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累计实缴出资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10.2非现金分配

10.2.1在本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基金管理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10.2.2非现金分配方式作为现金分配方式的补充,按照本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第‘10.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

10.2.3如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管理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或/和权益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合伙人应无条件按管理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管理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管理人和相关合伙人另行协商。

10.5亏损和债务承担

10.5.1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比例分担亏损。

10.5.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管理费:

“9.2.1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基金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年度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投资金额)×千分之八(0.8%)。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实际运营天数(含头不含尾)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即: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投资金

额)×千分之八(0.8%)×(合伙企业当年实际运营天数/当年全年总天数)。

9.2.2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如下约定支付管理费:首年管理费自合伙人实缴出资到达合伙企业账户后十五(15)日内支付。首年管理费收费期间以到账日起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之后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开始日(即每年1月1日)起三十(30)日内支付该会计年度管理费。

9.2.3若合伙企业资金不足以向管理人足额支付当期管理费,待合伙企业收到分红、退出等收益时,先向管理人补足应付未付管理费,再向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

13、财务会计制度及报告:

“12.1记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12.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

12.3审计

12.3.1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2.3.2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应为具备有效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或更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

12.4报告

12.4.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该年度上半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含托管报告)。

12.4.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含托管报告、审计报告)。

12.4.3对于受合伙企业与投资标的或投资合作方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或由于适用法律限制不能披露的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须向有限合伙人提供。

12.5查阅会计帐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

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借鉴基金管理人及合作方的专业投资能力与资源优势,进一步参与基础水利产业投融资体系、挖掘潜在合作机会,实现公司产业资源、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和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赋能,同时分享新经济红利,加快推动公司战略布局。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基金份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六、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该基金的相关投资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七、风险提示

1、产业基金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产业基金待完成募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后,方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3、产业基金拟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投资周期较长,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且收益存在不能保障的风险。公司为产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跟进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防范投资风险,以期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8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产业基金重点投资于河南省内智慧水务类、涉水科技类、水环境治理类、城乡水务类、水资源开发类、基础水利类等涉水产业优质企业,其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本次产业基金份额认购以及在产业基金中任职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河南省水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