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279.97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89元/股。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昱景阀门实缴出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陆洋 林连兴
杨艳波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