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冠龙节能(3011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3-068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0.82元,募集货币资金共计人民币1,294,44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97,441,304.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6,998,695.30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9,556,695.3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1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1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延长实施期的议案》,同意新增“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暨智慧水务孵化基地项目”和“湖南昱景节能阀门有限公司智慧阀门生产基地项目”及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90,530.6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延长实施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及相关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或“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五家银行统称“乙方”)及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丙方”)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湖南昱景节能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景”或“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及长江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冠龙节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1001703729300666628-上海节水阀门生产基地扩产项目、江苏融通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节水阀门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信息化升级项目、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暨智慧水务孵化基地项目、湖南昱景节能阀门有限公司智慧阀门生产基地项目
2冠龙节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31050179370000003829-
3冠龙节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03806800040123483-
4冠龙节能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09103353004524-
5冠龙节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442982784501-
6湖南昱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09040401040128094湖南昱景节能阀门有限公司智慧阀门生产

基地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与上表1-5所述5家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湖南昱景与上表6所述银行的上级银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苏海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 (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公司、子公司湖南昱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