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2.981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80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3年9月20日
2、授予价格:8.89元/股
3、授予数量:269.973万股
4、授予人数:46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
游信利 | 业务总监 | 中国台湾 | 18.000 | 6.67% | 0.11% |
程慧贤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中国台湾 | 18.000 | 6.67% | 0.11% |
余家荣 | 集团总厂长 | 中国台湾 | 20.000 | 7.41% | 0.12% |
毛静燕 | 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8.118 | 3.01% | 0.05% |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中的外籍员工 (共6人) | 中国台湾 | 46.957 | 17.39% | 0.28% | |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 (共36人) | 中国 | 158.898 | 58.86% | 0.95% | |
合计 | 269.973 | 100.00% | 1.61%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0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3年11月15日,公司完成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
7、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7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976万股调整为279.973万股。
2、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缴纳期间,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万股。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4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24,000,599.70元(对应269.973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实际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6人,实际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973万股。
3、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4.011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均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及公示情况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关于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本激励计划授予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16日届满。
2、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序号 |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3476号),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105,702.92万元,同比2022年增长13.25%,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32.9810万股,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45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2.981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805%;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游信利 | 业务总监 | 中国台湾 | 18.000 | 9.000 | 50% |
程慧贤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中国台湾 | 18.000 | 9.000 | 50% |
余家荣 | 集团总厂长 | 中国台湾 | 20.000 | 10.000 | 50% |
毛静燕 | 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8.118 | 4.059 | 50% |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中的外籍员工 (共6人) | 中国台湾 | 46.957 | 23.4785 | 50% |
4 |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激励对象中,4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上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 (共35人) | 中国 | 154.887 | 77.4435 | 50% |
合计 | 265.9620 | 132.9810 | 50% |
注:(1)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游信利先生、程慧贤女士、余家荣先生和毛静燕女士所持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因本次激励计划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011万股,上表中已剔除该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详情见下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股份数量 (股)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15,806,591 | 67.97 | -1,329,810 | 114,476,781 | 67.1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4,567,429 | 32.03 | 1,329,810 | 55,897,239 | 32.81 |
三、总股本 | 170,374,020 | 100 | - | 170,374,020 | 1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例会会议决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