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03 月02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3 月0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3 月02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 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
113,848,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3,602,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18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24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 股份443,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7,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24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831%;反对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66%; 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6,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526%;反对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55%;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9%。
关联股东Karon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30,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弃权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71%;反对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2%;弃权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场地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30,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反对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99%;反对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2%;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敏、章思琴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