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及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及质押延期购回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李轩累计质押股份数量28,8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61.48%,超过50%未达到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的通知,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及质押延期购回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质押数量(股) | 质押开 始时间 | 质 押 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质押用途 |
王瑞
庆
王瑞庆 | 是 | 2,540,000 | 2024-5-17 | 2024-11-16 | 何明斌 | 11.10% | 个人资金需求 |
合计
合计 | - | 2,540,000 | - | - | - | 11.10% | - |
(二)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 | 质押数量(股) | 质押开 始时间 | 原质押 到期日 | 延期购 回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质押用途 |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
王瑞庆 | 是 | 3,550,000 | 2023-11-17 | 2024-5-16 | 2024-8-16 | 江阴市融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15.52% | 个人资金需求 |
合计
合计 | - | 3,550,000 | - | - | - | 15.52%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本次办理股权质押及质押延期购回后,其持有公司质押股份的数量17,79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77.7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58%。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 数量 | 持股 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 情况 | 未质押股份 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王瑞庆
王瑞庆 | 22,880,000 | 18.76% | 15,250,000 | 17,790,000 | 77.75% | 14.58% | 17,790,000 | 100% | 5,090,000 | 100% |
李雯
李雯 | 12,000,000 | 9.84% | 8,430,000 | 8,430,000 | 70.25% | 6.91% | 8,430,000 | 100% | 3,570,000 | 100% |
李轩
李轩 | 12,000,000 | 9.84% | 2,600,000 | 2,600,000 | 21.67% | 2.13% | 2,600,000 | 100% | 9,400,000 | 100% | ||||||||
合计 | 46,880,000 | 38.44% | 26,280,000 | 28,820,000 | 61.48% | 23.63% | 28,820,000 | 100% | 18,060,000 | 100% |
备注:1、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各列数字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瑞庆先生、李雯女士、李轩女士股份质押数量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61.48%,不存在平仓风险。
1.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累计股份质押融资均不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1.48%,占公司总股本的23.63%,对应融资余额为32,100万元;未来一年内(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1.48%,占公司总股本的23.63%,对应融资余额为32,100万元。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质押融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分红资金、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具备资金偿付能力。
3.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累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等均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登记证明;
2. 股权质押合同及延期购回证明文件。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