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天力锂能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85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33.1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 64,425.02 | 62,845.34 |
2 | 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 21,292.21 | 20,800.32 |
合计 | 85,717.23 | 83,645.66 |
公司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已终止“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并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3,063.63万元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含既往理财收益 349.16万元和利息收入 264.80万元,共计 613.82万元)。
根据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年产一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
1 | 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 36,923.43 | 20,000 |
2 | 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 41,676.66 | 38,732.95 |
合计 | 78,600.09 | 58,732.95 |
根据2023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A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7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4年12月19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3,242,300股,成交总金额为100,016,308.06元(不含税费)。
三、前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缓解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减少财务支出,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节余原因
(一)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5年4月30日,“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上述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74,246.52万元,节余募集资金6,255.2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A) | 募集资金累 计投资金额 (B) | 项目累计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净额 (C) | 募集资金 账户余额 (D=A-B+C) |
1 | 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 | 20,800.32 | 15205.24 | 398.18 | 5993.26 |
2 | 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 20,000.00 | 19923.10 | 185.12 | 262.02 |
3 | 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 38,700.00 | 39118.18 | 418.18 | 0.00 |
合计 | 79,500.32 | 74,246.52 | 1,001.47 | 6,255.27 |
注:上述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2025年4月30日,“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结余资金6,251.93万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账户原留存余额3.26万元;“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账户原留存余额0.09万元,上述合计余额6,255.27万元。
(二)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资金节余主要原因
1、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规定,秉持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资金。在确保项目质量和顺利推进的前提下,公司合理
配置资源,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2、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上述募投项目已投资并实施完成,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6,255.27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后的净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完毕后,公司将及时注销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255.2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在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3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将“新乡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年产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
目”、“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255.2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有关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天力锂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凯 马 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