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2  天力锂能(301152)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2 日(星期五)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 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179,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40,007 股的40.5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 股的 40.3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9,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 股的0.235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4,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40,007 股的0.2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4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 股的0.037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9,50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 股的0.235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8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2.0482%;反对88,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5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8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2.0482%;反对88,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5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8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2.0174%;反对88,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 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五)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23%;反对9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8%; 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关联股东王瑞庆(持有股份22,880,000)、关联股东李轩(持有股份 12,000,000)、关联股东李雯(持有股份12,000,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880,00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8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2.0174%;反对88,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8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1.6168%;反对88,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6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0%;反对8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69.1207%;反对88,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13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3%; 弃权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1.277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53%。

关联股东王瑞庆(持有股份22,880,000)、关联股东李雯(持有股份 12,000,000)、关联股东陈国瑞(持有股份825,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705,00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 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晓腾、林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