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6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0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3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冬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8通通通通通通43,840,345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73.0672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5通通通通通通39,339,945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65.5666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3通通通通通通4,500,400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7.5007通通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4通通通通通通6,322,900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10.5382通通
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1通通通通通通1,822,500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3.0375通通
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3通通通通通通4,500,400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通7.5007通通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杨冬强先生、李明星先生、杨典宣先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339,945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钊、郭政杰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