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考核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持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的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
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并提交审核;
(二)发布内部审计通知: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在OA系统上发布内部审计通知,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按照内部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有关部门应按审计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六)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结果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对象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内部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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