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石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27  德石股份(301158)公司公告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晶华南大道151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贵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股份数为69,030,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06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所持股份数68,527,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7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数量502,9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45%。其中: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4人,代表股份1,010,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21%。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75,1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80%;反对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42%;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

(二)审议通过《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959,7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4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43%;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9%;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8%。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959,7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4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43%;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9%;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崔成立律师和周世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