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天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