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8  翔楼新材(301160)公司公告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6号),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楼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36,647股,发行价格为29.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7,171,987.09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40,965.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831,021.21元。

2023年12月13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扣除本次发行保荐和承销费用(不含税)后的上述认购资金剩余款项105,728,590.86元划转至翔楼新材指定存储账户中,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W[2023]B1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名称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512903021410008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天驰、李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