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730,000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70,892,630股。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4,078,0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6,814,5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2%。
2022年10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15,43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27,852,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9%,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5月4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尚未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为25,310,31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35.7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23名,分别为北京厚源广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徐源宏、融和日新(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滔、周永、顾锋、翟献慈、栗文君、北京和信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彩云、吴洪彬、嘉兴微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琳、钟长岭、段彦杰、李忱、齐艳桥、周艳艳、李华、刘可可、向婕、王猛。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周永、王彩云、向婕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之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齐艳桥、李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之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北京厚源广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徐源宏、融和日新(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滔、顾锋、翟献慈、栗文君、北京和信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洪彬、嘉兴微
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琳、钟长岭、段彦杰、周艳艳、刘可可、王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4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852,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9.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北京厚源广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615,500 | 4,615,500 | |
2 |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3,979,239 | 3,979,239 | |
3 | 徐源宏 | 3,649,626 | 3,649,626 | |
4 | 融和日新(嘉兴)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544,900 | 2,544,900 |
注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东王滔持有的500,000股股份、股东翟献慈持有的64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注2:股东周永、王彩云、向婕为公司董事,股东齐艳桥、李华为公司监事;股东李忱为前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日期:2022年10月17日)、前任财务总监(离职日期:2022年11月11日))曾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注3:上表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按照不足一股向下取整原则计算,为公司初步计算结果,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53,162,630 | 74.99% | -27,852,312 | 25,310,318 | 35.70% |
5 | 王滔 | 2,284,826 | 2,284,826 | 注1 |
6 | 周永 | 1,574,162 | 1,574,162 | 注2 |
7 | 顾锋 | 1,537,650 | 1,537,650 | |
8 | 翟献慈 | 1,225,845 | 1,225,845 | 注1 |
9 | 栗文君 | 1,153,875 | 1,153,875 | |
10 | 北京和信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20,000 | 1,020,000 | |
11 | 王彩云 | 828,205 | 828,205 | 注2 |
12 | 吴洪彬 | 531,930 | 531,930 | |
14 | 嘉兴微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0,000 | 510,000 | |
13 | 周琳 | 461,550 | 461,550 | |
15 | 钟长岭 | 461,550 | 461,550 | |
16 | 段彦杰 | 340,209 | 340,209 | |
17 | 李忱 | 230,775 | 230,775 | 注2 |
18 | 齐艳桥 | 203,082 | 203,082 | 注2 |
19 | 周艳艳 | 187,066 | 187,066 | |
20 | 刘可可 | 133,850 | 133,850 | |
21 | 李华 | 133,850 | 133,850 | 注2 |
22 | 向婕 | 129,234 | 129,234 | 注2 |
23 | 王猛 | 115,388 | 115,388 | |
合计 | 27,852,312 | 27,852,312 |
首发前限售股 | 53,162,630 | 74.99% | -27,852,312 | 25,310,318 | 35.70% |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7,730,000 | 25.01% | +27,852,312 | 45,582,312 | 64.30% |
三、总股本
三、总股本 | 70,892,630 | 100.00% | - | 70,892,630 | 100.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能日新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国能日新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国能日新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伍俊杰 陈 超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