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4-30  国能日新(3011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5-054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1.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3.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启东市勋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勋晖”)、长峡极加(三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峡极加”)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融资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375.98万元。此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徐州亿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亿洲”)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的融资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8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日新湖山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湖山”)、启东勋晖、长峡极加、徐州亿洲与苏银金租、浙银金租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启东勋晖、长峡极加及全资子公司徐州亿洲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分别与苏银金租、浙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国能日新启东勋晖632.90-632.90
长峡极加743.08-743.08
徐州亿洲1,800.00-1,800.00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启东勋晖和长峡极加与苏银金租分别签署了《质押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法人)》,将启东勋晖和长峡极加下属项目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及光伏发电设备抵押给苏银金租。公司控股子公司日新湖山、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苏银金租分别签署了《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将日新湖山持有的启东勋晖股权及日新鸿晟持有的长峡极加股权质押给苏银金租。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浙银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徐州亿洲股权质押给浙银金租。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日新湖山及长峡极加中的少数股东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风险,反担保的期间与公司为启东勋晖和长峡极加提供的保证担保期间一致。

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日新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美源”)基于经营需要与苏银金租新增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分别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法人)》,将日新美源下属项目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及光伏发电设备抵押给苏银金租。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启东市勋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330万元人民币

2、法定代表人:贾晓宇

3、成立日期:2024年7月9日

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公园道广场2幢123室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持有日新湖山95%股权,日新湖山持有启东勋晖100%股权。

7、被担保人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7,601,807.39
负债总额6,088,088.08
净资产1,513,719.31
项目2025年1月-3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53,780.69
净利润-53,780.69

8、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长峡极加(三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2、法定代表人:王欢

3、成立日期:2023年8月31日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大街北侧、密三路东侧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通信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持有长峡极加80%股权。

7、被担保人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12,570,504.64
负债总额9,320,214.47
净资产3,250,290.17
项目2025年1月-3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284,785.94
利润总额156,879.52
净利润156,879.52

8、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徐州亿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350万元人民币

2、法定代表人:汪付星

3、成立日期:2024年4月30日

4、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盛路51号211室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持有徐州亿洲100%股权。

7、被担保人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审计)2024年12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18,360,065.4116,799,350.68
负债总额18,767,493.7616,987,520.54
净资产-407,428.35-188,169.86
项目2025年1月-3月(未审计)2024年1月-12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262,894.21-
利润总额-219,258.49-188,169.86
净利润-219,258.49-188,169.86

8、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启东勋晖与苏银金租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法人)》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启东市勋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指启东勋晖与苏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包括重新约期后到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启东市勋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质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核查费、审计费等)。

(5)质押期限: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履行完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质权人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时间时止。

3、《抵押合同(法人)》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启东市勋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设备等

(4)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5)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4、《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湖山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启东勋晖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启东勋晖与质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圆整。

(6)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峡极加与苏银金租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法人)》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长峡极加(三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指长峡极加与苏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包括重新约期后到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长峡极加(三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柒佰肆拾叁万零柒佰叁拾陆圆整。

(6)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3、《抵押合同(法人)》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长峡极加(三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设备

(4)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连带抵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5)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4、《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长峡极加8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长峡极加与质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圆整。

(6)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徐州亿洲与浙银金租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徐州亿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指徐州亿洲与浙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同)项下的租赁本金对应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债务人应付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徐州亿洲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美源与苏银金租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抵押担保合同(法人)》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福州日新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设备

(4)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5)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2、《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福州日新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核查费、审计费等)。

(5)质押期限: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履行完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质权人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时间时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3.20%。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启东勋晖、长峡极加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040.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2.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启东勋晖、长峡极加、徐州亿洲均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故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此外,少数股东均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苏银金租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法人)》(苏银〔2025〕保证字第0367、0370、0378、0379号);

2、启东勋晖与苏银金租分别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苏银〔2025〕租赁字第0367、0370号)、《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质押字第0367、0370号)、《抵押合同(法人)》(苏银〔2025〕抵押字第0367、0370号);

3、长峡极加与苏银金租分别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苏银〔2025〕租赁字第0378、0379号)、《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质字第0378-3号)、《抵押合同(法人)》(苏银〔2025〕抵押字第0378、0379号);

4、日新湖山与苏银金租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质字第0367号);日新鸿晟与苏银金租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质字第0378号);

5、日新美源与苏银金租分别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质押字第0402号)、《抵押合同(法人)》(苏银〔2025〕抵押字第0402号)。

6、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的《保证合同》;日新鸿晟与浙银金租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